瓦努阿图内政部长于2011年9月7日根据瓦努阿图2010年移民条例第十七章赋与的权力制定2011年移民法行政命令180号。于2011年9月13日刊宪并正式生效。 根据行政命令2011年180号,第12节6段,符合以下条件可获批准得到瓦国居留权:
(1) 申请人需持有一间在瓦努阿图金融管理局注册的公司 和
(2) 申请人需出示由瓦努阿图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有关公司注册证书 和
(3) 申请人需出具收入和资产证明,需由瓦努阿图金融局认证,并获得移民局局长同意和
(4) 申请人需按付表规定交付相关费用和
(5) 申请人需出具担保承诺书,需由有关瓦努阿图商务专员公署认证
1、主申请人18周岁以上;
2、无犯罪记录;
3、主申请人名下拥有200万港币以上;
4、随行人员:配偶及不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。
1、移民客户申请人提供信息评估及签约;
2、由资深专员协同客户准备资料及公证;
3、递交申请材料给瓦努阿图驻港专员公署;
4、之后客户申请人获得瓦努阿图永居身份。
1、每人护照个人信息页扫描件。
2、清晰白底电子版证件照。
3、大人身份证正背面扫描件。
4、小孩出生证扫描件。
5、户口本扫描件。
6、结婚证扫描件。
7、房产证扫描件。
1、申请无拒签、100%成功率;
2、办理简单快捷、材料齐全24小时搞定;
3、主申请人士无需提供资产来源证明;
4、主申请人士无需资金持有的历史;
5、没有移民监、且无登录和居住的要求;
6、民申请人可以享有英联邦华侨身份;
7、一步到位、拿瓦努阿图永久居民身份。